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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产业的养殖蛙龟鳖全要禁?真相是:国家还未出台具体名录,但行业要积极陈情

中国水产第一媒体 水产前沿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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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一颗尘埃,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我们坚决支持禁食野生动物!但也希望相关机构在拟定具体名单时,科学甄别,在确保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实际与民生!


“龟、甲鱼还能不能养殖?”


“虎纹蛙、林蛙真的不能养了吗?那么牛蛙呢?”


“难道鳄鱼也不能养了,那么娃娃鱼属于鱼类范围内的水生动物吗?”

......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即日起开始正式生效。【详情点击:定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是否带“野”字就要禁?呼吁划出白名单


正是这个《决定》,引发这几天以来人们热议的话题。


对于消费者,他们关心的是以后能不能吃,而对于水产从业者关心的是以后还能不能养殖,能不能卖?


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外,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月1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然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名录,具体是哪些?从以上三份文件(下文将附全文内容)来看均没有公布。但昨天《第一财经》微信公众号《这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吃了就违法!(附名录)》的推文中,倒是列举了部分禁食名录。第一财经表示是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其中包括与水产养殖业密切相关的品种:


“爬行纲”有6种,包括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两栖纲”有4种,包括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以后再不能吃了,吃了就违法。


那么这个消息是确凿的吗?又据第一财经在微信公众号留言区回复称,本文所列清单为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第一财经将持续跟进。


第一财经微信公众号留言


这份名录立刻成为广大水产人士最为关心和热议的话题,也引发了全国龟鳖蛙等养殖户的恐慌和不安。因为每一个品种背后,基本形成了从种苗——养殖——饲料——动保——流通——加工——餐饮等成熟产业链。如龟鳖业,目前我国已发展成为年产值达千亿,从业人员达几十万产业,关系到无数人家的生计和生存。如再加上虎纹蛙的年产值,龟鳖蛙就是10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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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政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可以食用下列动物及其制品: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前款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其决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


第八条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九条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供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十三条全体社会成员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在餐馆、酒楼、饭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的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可食用陆生动物食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的,还应当没收有关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人大解读: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1、哪些动物禁止食用?


条文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人大解读


《征求意见稿》是贯彻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拟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即: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


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不管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


二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其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三是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这也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同时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此次也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而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由于已被公众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则不列入禁食范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特别解释。


2、哪些动物可食用?


条文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及其制品: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人大解读


该委称,通过市场调查,《征求意见稿》所列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可以满足市民的日常需求。


而之所以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是因为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我国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清单式管理则便于理解、操作性强。


《征求意见稿》里的“市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可按照《决定》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来执行。


同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将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后续出台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进一步满足市民生活需要。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1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保护生态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前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前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反前两条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六、林业、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出版、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本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科研院所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治意识。


鼓励和支持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三)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四)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的。


十一、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或者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林业、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本省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排查清理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利用产业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一财经:这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吃了就违法!(附名录)

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很多人疑问,到底哪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其实只要记住一句话,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再比如一些动物(如兔、鸽等),其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除此之外,都不能吃了。第一财经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有14种,包括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有25种,包括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有6种,包括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有4种,包括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有1种,为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有3种,包括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有1种,蜈蚣,别名“天龙”。


有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禁止食用上述驯养繁殖类野生动物,势必会对相关产业和养殖户产生收益产生影响,但有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决定》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解放日报: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禁止食用,人工饲养的也禁止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按照决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可以食用


■兔、鸽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不能交易?


问:浙江人喜欢吃的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能吃吗?


答: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按照《决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像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是野生动物,但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可以放心吃。


问:花鼠、仓鼠、麝鼠等驯养野生动物,可以吃吗?


答: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


问:网传牛蛙也被列入禁食名录?


答:相关部门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禁食名单。


问:野猪、梅花鹿能吃吗?


答: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


问:猪、牛、羊等家畜,在禁止范围吗?


答: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可以食用。


问:兔子、鸽子等人工养殖动物也在禁止范围吗?


答:兔、鸽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问:到底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


答:《决定》指出,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实只要记住一句话,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问:养殖产业链受了冲击怎么办?


答:《决定》可能影响相关产业链,考虑到确实会对一些山区、偏远地区的养殖户影响较大,有些地方可能将其作为精准扶贫的产业,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引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协助转型或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科研、制药、展示的目的,经过严格审批,还是可以人工繁育,其他都禁止。


问:如果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可以食用吗?


答: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问:野生动物地下交易怎么禁绝?如果是自己捕抓的野生动物,会受处罚吗?


答:对于野生动物交易可能转入地下,现在是全过程打击,而且是严惩重罚,违法成本极高,这会极大地遏制地下市场的蔓延和发展。即使是自己抓的也不行,如果被发现并且说明不了来源,也是要被处罚的。


问:对于非法贩卖、饲养、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来自媒体的声音(摘自第一财经):


对于甲鱼等耳熟能详的动物也出现在这个“大致”禁食目录中,令很多人感到非常疑惑。中华鳖,俗称甲鱼,按照大多数普通人的感觉,人工养殖的甲鱼应该没问题才对,为什么也要禁止呢?甚至有人开玩笑说,禁食野生甲鱼,用不了几年,湖里的甲鱼就可以吃鸭子了。


根据2017年中国工程院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目前,我国各地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多达几百种,龟鳖类、毛皮动物、蛇类、鹿类、鳄鱼类、蛙类等养殖业已形成集约化生产。根据调查估算,2016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有1400多万人,创造产值5200多亿元。


如此大一个产业,涉及这么多人就业,还有很多习俗问题,不是一刀切就能全部关闭。这种情况给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困局可想而知。《决定》是对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益补充,但将来的修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要避免可能出现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或者临时抱佛脚的情况发生。因此,名录的披露须先经过谨慎周全考量,不应仓促行事。


法者,国之植也。立法应意在长远,不能矫枉过正。


龟鳖从业者声音:强烈建议不把人工养殖的水生龟鳖列为禁食名单!


微信公众号:龟瘾世界,发文呼吁广大龟友通过有效合法途径,注意措辞,在3月5日之前向深圳人大提出反馈意见,不成为被一刀切的对象。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领导,您好:


强烈建议「不把人工养殖的水生龟鳖列为禁食名单!」特区政府向来敢为人先,成就有目共睹,如此一刀切,非明智之举。


列举一二仅供参考:


其一,论安全性,常见龟鳖养殖技术成熟。巴西龟、草龟、甲鱼、石金钱、金钱龟等四十年龟鳖养殖有成熟技术,食用性不成问题,两广江浙一带某地更是家家户户都有,从未给人类健康造成疾病危害。


其二,两广江浙龟鳖产业参与人数众多,其中广东沙琅等地都是养龟重镇,龟鳖产业是当地支柱产业,如此一刀切,会造成大量从业人员失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给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带来阻碍。


其三,龟鳖作为冷血动物不可能成为病毒宿主或者中间宿主,没有互通的疾病。冷血动物与温血动物病毒传染条件迥异,根本不可能传播。非典和新冠状病毒,已知的可能宿主和中间宿主,穿山甲、蝙蝠以及其他猜测物种,均为温血动物,相关的论证请详尽咨询相关专家学者。


其四,龟鳖制药、食用源远流长,湖南、广西、海南、浙江等药厂均有收龟鳖制药的现实运用和需求,龟苓膏、土茯苓煲龟汤也是老百姓特别是诸多病人常见的术后补品,前几日湖北方舱医院的病人食谱中都出现甲鱼乌龟的身影,不该一刀切被禁。


其五,立法需专业,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提到的是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意在打击非法捕捉、交易野生动物的供应链,其中陆生动物是野味的高发地,也是禁止的重点,常见龟鳖品种属于水生动物,由于长期在水环境中,栖息和生存条件和鱼类雷同并比鱼类更为单纯,比鸡鸭鹅等家禽更安全。


综上所述,立法的的意义应当是乐善好施、人皆可行,不错伤无辜,更应多方征求意见,其中包括行内专家学者、相关从业人员,否则缺乏执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易引发广大群众不满。


望采纳以上建议。

祝好!


蛙类从业者声音:泰国虎纹蛙是个很成熟的养殖品种,从泰国引入中国的时就不是野生动物了。目前行业所指的虎纹蛙就是广东的泰蛙,广东养殖量比较大,现在还有不少等着上市,另外广东部分专业田鸡连锁也是用的泰蛙。在此,呼吁修法专家谨慎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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